“ 国际工程中,经常出现可以同时采用国际标准和中国标准的情形,而国际标准与中国标准的差异又会带来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冲突,导致承包商因此产生巨大损失。那么该怎么处理此类问题呢?且看本集故事。”
某海外电力项目,项目业主为美国公司,业主方聘请美国某公司负责整个项目的工程管理。本项目的DB总承包商为中国公司,工程总投资约9.8 亿美元,主要采用美国标准和当地标准,同时在合同增补条款中约定,如中国标准高于美标或者当地标准,也可使用,但在必要的情况下,需要进行转换计算,但合同并未对需要转换的情况进行详细界定。承包商项目经理是发电专业出身,虽然第一次担任国际项目的项目经理,但在国内已经摸爬滚打了二十多年,国内经验丰富。
该项目经理认为,在这个项目上,只要主机设备选型按照合同进行,其他辅机和土建技术含量相对小,与国内做法也大同小异。因为主机设备制造周期非常长,在工程开工初期,只要先盯紧了汽机锅炉及辅机等关键路径,其他小件设备如管、泵等也不会出什么影响工期的大问题。在项目实施中肯定是要参照中国标准,但如果进行全合同的标准转化工作,需要联系设计院、施工单位、项目所在地设计院、认证机构等,甚至工程所在国的工贸部,先别说各种咨询费得上百万级,现场怎么也得因为标准转换工作干等1个多月,这将严重耽误项目工期。但其对项目执行标准这事总归是有些不放心。想到这些,为了听取各专业对于施工标准的意见,项目经理召集各专业经理共同召开了施工联络会。
会上形成了三个观点:(1)为了避免以后出现标准之争耽误工期索性提前进行标准转化;(2)既然可以使用中国标准,那就应该尽快施工,摸着石头过河,否则前期耽搁太长时间,后期工期压力就大了;(3)可以将这个烫手的“山芋”交给公司总部定夺,万一项目因为标准问题出现资金、进度等问题,责任自然由总部共同承担,到时候也可以向总部申请更多资源和条件加以解决。
项目经理认为上报公司总部也没用,不一定有人管。果不其然,请示报上去后,公司总部根本没有部门牵头项目的标准转化工作,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最终这个“皮球”又踢回了项目手中:要求项目尽快安排施工,按照实际需要妥善开展标准转化工作。最终,项目经理拍板,合同既然不排除中国标准,只要跟美国标准和当地标准不相违背,就尽量坚持中国标准以及一些国内的经验做法,毕竟能使施工顺畅不少,但如果涉及到与美标或者当地标准不同的地方,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于是,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基本遵循国内的设计规范、经验及理念。
但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和承包商很快就混凝土的砂石尺寸要求就发生了冲突。合同中对混凝土的细骨料约定:“由业主批准的砂石承包商提供的砂料最大尺寸为4.65mm,且尺寸和湿度应统一”。
在砂石料分包商的遴选方面,项目经理是经过多方考量的,尤其听说A公司与项目业主有着良好的商业关系时,项目经理便特意选择了A公司。除此之外,为了更顺畅地处理当地关系,项目经理还选择了当地最大的一家砂石料供货商,而且很快得到了业主的批准。砂石料供货合同是由采购部和两家分包公司签订,合同中对于砂石料的要求遵循了国内细骨料的标准,即0.15mm-4.75mm。
某一天,主厂房地基的混凝土浇筑工作正进行得如火如荼,业主一行人到现场对混凝土和搅拌站砂石料进行抽检。抽检混凝土砂石料时,业主方土建工程师发现两个问题:一是细骨料的尺寸有些不合格,少部分超出规定的最大尺寸;二是砂石料的湿度差别很大。于是,业主马上指示停工,并火速通知了总包方。中方和业主方的土建专业经理马上就此问题展开沟通,中方认为按照中国标准可以达到混凝土的强度要求,而且不管合同要求也好,中国标准也好,都是一个范围值,即使不完全一样,超出尺寸范围的砂料几乎微乎其微。至于湿度,合同中并没有详细规定湿度的数值,供货的砂石因为批次和供货商不一样,出现差别是在所难免的。但业主方和其美国监理认为尽管只有很少量的砂石超出合同标准尺寸,但不能证明采用中国标准的混凝土强度满足合同要求,所以坚决不能接受,要求中方重新采购。
总包方火速召开了内部沟通会,讨论后一致认为砂石的微小差异对混凝土强度不会造成影响,况且细骨料中超标的砂料占比几乎可以忽略。本项目的合同工期本就紧张,项目团队便一直和业主、监理周旋,同时现场并没有停工。结果是现场的混凝土工程没法顺利通过验收,让事情陷入僵局。
在月度会议上,业主和监理以此发难,示意将对所有的混凝土施工下发不符合项报告(NCR)。承包商最后只能暂停现场混凝土工程施工,待提交混凝土强度计算报告经监理审核通过后再进行施工。虽然最后中方提供的计算报告经过了业主方的认可,但此事件使工程延期了两个月之久。项目经理为此要求各专业经理梳理本专业的标准问题,汇总后上报给公司总部。但项目专业经理大多从国内项目过来,没有这方面的经验,现场施工又忙的不可开交,草草拼凑了一份文件报告总部处理的情况。报告简述了事件的经过,并“添油加醋”的描述了业主方如何鸡蛋里面挑骨头,不配合解决问题,耽误现场进度,希望公司能够像国内项目一样,跟业主高层多做工作。文件报上去也没有引起公司总部那边的重视,要求项目在以后提前梳理即将开工工程涉及的标准,注重多和业主工程师沟通,此后便不了了之。但随后双方又因标准问题发生了几次冲突。
经过几次事件后,项目经理终于意识到涉及标准的问题容不得马虎,也不能蒙混过关。但现在施工图早已经出完,而且已经在施工高峰期,无论如何不可能停工做标准转化。项目经理决定与业主坦诚相见,从项目整体利益角度,推心置腹的讨论项目的进展情况和现存问题,得到了业主总经理的谅解和信任,并就后续问题达成一致:(1)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合同并不排斥中国标准,出现的标准问题也不能一概而论;如砂石料的直径问题,中国标准和当地标准的差异几乎可以忽略不计,事实也证明按照中国标准供货的砂石料是满足混凝土强度要求的;(2)而对于现场雨水管的问题,我们认为加固方案是可行的,而且费用比镀锌管要便宜很多,在业主方认可的话,我们完全可以将省下的钱用于业主的生活区或者直接在工程款中酌情扣减;(3)对当地强制标准,如消防标准等,如果供货设备有问题我们肯定立即更换;(4)现场的进度刻不容缓,我们在接受业主的监督的同时,也希望能够共商共议争取让项目更快发电,这也是业主的期望。业主经理听完后同意了项目经理的提议,即除强制标准以外仍以中国标准为主,标准有差异的情况下,通过第三方的转换计算或者由双方协商,中方提交备选方案的形式妥善解决。
在此过程中,中方项目团队主动暴露问题,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立即进行更换。对不影响现场施工质量的一些情况,积极地寻求备选方案,让利于业主,并耐心向业主解释,现场与业主工程师、监理扯皮的事情也少了很多,业主对这项工作也比较满意。
故事中的合同约定内容,属于构成合同文件之一的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r Specification)中的约定,列在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要求”(Works Requirements)中,该文件名称有时也会使用“雇主要求”(Employer’s Requirements)如图所示。
“工程要求”中除技术规范外,还包括了工程范围,环境、社会、健康以及安全要求,图纸以及补充信息。
技术规范中列出了雇主对工程的范围、功能、性能、技术要求和评价标准等,包括对承包商项目经理和关键人员的要求、雇主提供的材料和设备、为业主提供的其他服务等。
特别注意:在DB或EPC合同中,技术规范中所列并要求承包商遵守的标准(Standards)和规范(Codes)经常出现多选项,但这些多选项在造价上可能差异很大,我国承包商为了中标往往选择价格较低的选项,而中标后实施项目过程中,业主可能要求承包商必须采用高价格的选项,导致承包商严重亏损。
另外,有的招标文件采用措辞“可以采用中国标准,但中国标准应不低于国际标准”,对不了解当地采用的是什么国际标准的承包商,这种情况下就面临了较高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影响力的增大,我国住建部等相关部委也开始持续发布英文版中国标准,相信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接轨将不再是工程管理中的问题,但仍需重点关注中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的转换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