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行业诚信企业及诚信项目经理
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增强诚信意识,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规范运营,推动我市工程建设行业信用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诚信项目经理评定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科学和综合性、导向性、激励性的原则。每年为一个评定周期,面向社会公示。
第三条 天津市建设行业诚信企业评定以企业信用行为、经营业绩、企业管理创新、科技进步、社会责任履行为主要评定内容;诚信项目经理评定以项目管理、工程创优、文明施工、技术创新、经济和社会效益为主要评定内容。诚信企业管理能力、诚信项目经理工作业绩需达到我市同行业先进水平。
第四条 信用行为信息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住建部和天津市住建委网站等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并实施,天津市建筑业协会会员企业,包括本市企业、央企驻津、央企进津和外地企业自愿组织申报。
第二章 诚信企业评定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评定标准内容:
1.完善的管理机制。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现代企业机制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有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各项经济运行指标良好,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和履行建筑市场秩序。
2.创新的管理模式。努力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加快信息技术融合发展、推广精益化施工组织管理模式,强化科技支撑,加快专业人才培育。
3.规范的项目管理。严格遵守绿色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健全施工管理体系,保障项目管理规范、安全运行,强化项目创效、质量创优的管理理念,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优良的社会信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投身社会公益活动,响应国家和行业发展战略,积极承担、参建国内外救灾抢险等民生工程。
5.融合的核心理念。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拥有核心文化且契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视党建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主题党建活动。
第七条 申报企业在评定周期内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保等死亡事故,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诚信项目经理评定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评定标准内容: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具备必要的岗位资格。取得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应是在注册有效期内受企业委托或授权、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负责人,并取得优良的项目管理业绩。
3.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规范履行合同,重视质量安全管理,坚持节能环保,推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注重提升项目管理水平,经济效益良好。
4.推行创新的管理思维。积极参与企业改革发展和管理创新活动,推广探索EPC工程总承包、PPP工程等新的工程组织模式,积极进行科技创新,在智能建造及BIM工程技术应用中做出成绩。
5.规范的项目管理过程。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创建文明环保施工现场,切实保障劳动者利益及福利待遇,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九条 申报项目经理在评定周期内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保等死亡事故,无违法、违纪行为,项目及个人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企业申报。按要求定期登陆“天津市建筑业协会会员管理系统”,如实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指标数据及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评定审查。协会成立由行业相关专家组成的评定审查工作小组;以企业所填报系统数据和汇总情况为评定基本依据,完成初审、终审工作。
第十二条 结果公示。年度诚信企业、诚信项目经理评定结果通过协会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最终确定评定结果。
第十三条 结果发布。公示期满后,授予“天津市建设行业诚信企业”“天津市建设行业诚信项目经理”称号,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动态管理。评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本年度获得诚信企业、诚信项目经理的每半年根据“会员管理系统”企业指标数据进行一次复审,如发生严重的失信行为,且社会影响恶劣,将撤销原“诚信企业”“诚信项目经理”称号并收回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评审纪律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建筑业协会研究起草,报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正式实施,评定审核及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由协会行业发展部负责。
第十六条 评定审核过程应实事求是、严格把关、客观公正,确保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平性,并接受协会理事会、监事会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各企业、个人对评定结果和行为有异议的可向天津市建筑业协会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各企业经协会“会员管理系统”填报的数据和证明资料要求完整、真实、准确、有效。评定、审核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故意虚报瞒报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企业批评警告或撤销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申报评定,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影响评定结果公平、公正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天津市建筑业协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