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津市建筑业协会是由我市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线路、管道、机电设备安装、市政基础设施、铁路工程、矿山及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工程、混凝土预拌、建筑科研院所等建筑施工行业(含中央驻津和外地进津施工单位)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天津市,住所设在天津市河东区。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积极反映企业的诉求,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坚持不断深化建筑业改革,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管理;推动科技进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团结和引领本市广大会员,为促进本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共天津市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天津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天津市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所属行业协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行业管理、行业自律、咨询服务、人才培训、质量管理、工程评优。具体包括:
(一)研究与探讨本市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和国家行业协会委托的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企业经营与发展动态和行业管理相关政策的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业务指导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注重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发挥建筑行业在本市经济建设中的支柱产业作用;
(三)反映企业诉求,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积极做好维权工作;推荐优秀企业参加国家建筑行业荣誉称号的评选;
(四)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企业与项目经理诚信评价体系,强化建设行业诚信意识、责任意识,做好“天津市优秀诚信企业”、“天津市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工作,向社会推荐行业优秀诚信企业与项目经理;
(五)指导会员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服务行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形成统一的整体,发挥协会更大的作用;
(六)参与或组织制定行业或团体技术标准和规范,倡导科学技术创新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规范的应用,推动科技进步和工程创优;向相关管理部门推荐国优、鲁班奖工程;
(七)为会员提供管理、技术和法律咨询服务;向会员提供安全和文明施工咨询服务,激励与推动企业创建文明工地活动;
(八)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做好以下工作:组织评比市优工程,文明工地;开展关键岗位人员,行业尖端人才的持证上岗培训、继续教育工作;
(九)根据行业发展及企业经营与管理需求,组织会员参加各种研讨会、座谈会、观摩会等活动,交流企业机制创新及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经验;
(十)编辑会刊,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行业的政策、法规信息、市场动态和企业经营、管理经验;
(十一)协调会员间及相关方的关系,发展同国内外同行业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履行行业协会的社会责任;
(十三)根据国家大政方针及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会员开展扶贫助困活动以及其他相关的公益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单位会员须在天津市依法登记, 在天津市从事建筑类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与建筑行业相关的事业单位;
(二)个人会员须本行业内的专家、学者(即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本行业内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三)拥护本会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五)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六)自愿申请经批准。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吸收少量外地经济组织入会,所占比例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0%。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入会申请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
2. 代表单位会员出席本协会活动的单位代表身份信息 ;
(三)由 理事会 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六)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七)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行业行约,执行本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七)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需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会员单位需调整单位代表的,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理事、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该单位同时为负责人的,须召开相关会议,履行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后变更。
一名自然人不能同时代表两家及以上单位,且不得同时作为单位会员代表和个人会员入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会、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2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15 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 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理事会或提议的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由党组织书记任组长或副组长,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意见,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会员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印章和文件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提出终止动议;
(十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其中设立会长1名,秘书长1名。
负责人由理事会(特殊情况下可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且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 常务理事会 推选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 30 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 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 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 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会员管理制度》、《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会费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印章与文件管理制度》、《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或损毁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本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发布遗失或损毁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 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应事先与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沟通,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自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 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5年7月9日第十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